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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年会顺利召开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接续奋斗·聚力前行”第四届第三次理事年会于3月1日至2日在广州增城三英温泉度假酒店召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一级巡视员谢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晓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郑志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蓝伟宁、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李学锋、原会长朱万昌以及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监事安雪梅、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平等领导嘉宾出席了年会,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司法机关、行政部门领导嘉宾以及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2022-2023年度“金牌会员单位”、“优秀专家”代表等250余人参加了年会。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顺利召开,李

    5月3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召开。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以及第四届届中会长改选筹备小组成员:协会监事、广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重,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王林,高勘(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潘浩出席了会议,来自全省各地的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根据《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届中会长改选工作,李学锋高票当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突破500家

    4月2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迎来一个新的里程碑——会员单位突破500家,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召开小型庆祝活动。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协会监事、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以及创始会员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科研院成果办主任刘长威、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卫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高级主管杨淑莹和第500家会员单位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科创部团队负责人张骁等领导嘉宾出席了庆祝活动。
  • 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线上线下活动同步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由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举办。同时,本次活动得到了特邀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朱万昌会长和陈胜杰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和专利审判庭庭长肖海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锋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耀律师、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子军律师等领导嘉宾出席了报告会。来自白云检察院、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企事业单位、律所及服务机构等超160人参加了报告会,线上直播同步进行,在线观看人数达750人次。
  • “IP保护专家在线”微信小程序和“协会网络视频课程”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库的行业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一个方便行业人士对协会专家库进行业务咨询的服务窗口,协会组织开发并推出微信小程序——“IP保护专家在线”。 “IP保护专家在线”基于微信端口,主要提供专家库专家信息,协会专家库专家轮值在线答疑,提供公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知识产权政策文件等服务。4月24日“IP保护专家在线”微信小程序“协会网络视频课程”APP在2019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上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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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1

2003年0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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