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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三次理事年会顺利召开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接续奋斗·聚力前行”第四届第三次理事年会于3月1日至2日在广州增城三英温泉度假酒店召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一级巡视员谢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晓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郑志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蓝伟宁、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李学锋、原会长朱万昌以及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监事安雪梅、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总经理余平等领导嘉宾出席了年会,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司法机关、行政部门领导嘉宾以及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2022-2023年度“金牌会员单位”、“优秀专家”代表等250余人参加了年会。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顺利召开,李

    5月3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召开。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以及第四届届中会长改选筹备小组成员:协会监事、广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重,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王林,高勘(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潘浩出席了会议,来自全省各地的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根据《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届中会长改选工作,李学锋高票当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突破500家

    4月2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迎来一个新的里程碑——会员单位突破500家,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召开小型庆祝活动。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协会监事、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以及创始会员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科研院成果办主任刘长威、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卫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高级主管杨淑莹和第500家会员单位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科创部团队负责人张骁等领导嘉宾出席了庆祝活动。
  • 协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线上线下活动同步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由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广州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协办的“2022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举办。同时,本次活动得到了特邀单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朱万昌会长和陈胜杰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和专利审判庭庭长肖海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锋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耀律师、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子军律师等领导嘉宾出席了报告会。来自白云检察院、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企事业单位、律所及服务机构等超160人参加了报告会,线上直播同步进行,在线观看人数达750人次。
  • “IP保护专家在线”微信小程序和“协会网络视频课程”

    为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库的行业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一个方便行业人士对协会专家库进行业务咨询的服务窗口,协会组织开发并推出微信小程序——“IP保护专家在线”。 “IP保护专家在线”基于微信端口,主要提供专家库专家信息,协会专家库专家轮值在线答疑,提供公益的知识产权保护咨询、知识产权政策文件等服务。4月24日“IP保护专家在线”微信小程序“协会网络视频课程”APP在2019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报告会上正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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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62号)

第六十二号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长 田力普

○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促进专利权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人应当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以共有的专利权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订的合同范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条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备案申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应当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并向当事人发出《撤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第十六条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第二十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备案时,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专利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作相应变更;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八号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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