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 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及报告会在广州顺利举办

    2025年4月25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的“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发布及报告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召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二级调研员陆向红、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李学锋会长和陈胜杰秘书长、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和专利审判庭庭长肖海棠、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锋杰、广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春耀等领导嘉宾出席了报告会。来自广州白云检察院、协会会员单位中的企事业单位、律所及服务机构等超140人参加了报告会。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年会顺利召开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廿载初心在·同心创未来”第四届第四次理事年会于2月21日至22日在广州三英温泉度假酒店顺利召开。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李学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欧丽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庭长韦晓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处长陈大海、协会秘书长陈胜杰、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洋出席了年会,来自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协会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及2024年度“优秀专家”、“助力先锋单位”、“理事年会优秀合作伙伴”、“首批知识产权调解员”代表等250余人参加了年会。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顺利召开,李

    5月3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在广州浙江大厦顺利召开。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以及第四届届中会长改选筹备小组成员:协会监事、广东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任重,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王林,高勘(广州)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潘浩出席了会议,来自全省各地的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根据《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规定,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届中会长改选工作,李学锋高票当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突破500家

    4月21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迎来一个新的里程碑——会员单位突破500家,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召开小型庆祝活动。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朱万昌、副会长兼秘书长陈胜杰,协会监事、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以及创始会员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科研院成果办主任刘长威、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张俊鑫、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卫东、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高级主管杨淑莹和第500家会员单位联通(广东)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科创部团队负责人张骁等领导嘉宾出席了庆祝活动。
最新通知
联系方式
综合部:020-87682405
项目部:020-37656181
邮箱:gdippa@gdippa.com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67号科林源创新大楼A座801室
您当前位置:最新通知 - 协会动态 协会动态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16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8

“典型案例”助推知识产权司法大保护——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16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出炉

(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1:

 达索公司诉鑫海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尧、吴让军

【基本案情】

因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使用了达索系统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SolidWorks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达索系统公司享有的复制权。2015年1月7日,达索系统公司以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2月17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宣判。 (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号判决结果: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7万元、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45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2-3月份,鑫海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2016)粤民终870号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个跨行政区域的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案件,案件处理过程涉及证据妨碍的认定和不利责任的推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体现在:

1、本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个跨行政区域的计算机软件证据保全案件,广州知识法院针对计算机软件案件的特点,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彰显了广州知识法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2、本案依法认定举证妨碍和适用不利责任推定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是运用证据机制强化严格保护,推进诉讼诚信建设的典范。

3、本案法院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采取按照正版软件市场价格乘以被告非法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计算损失赔偿,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的方法,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4、本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的维权合理支出并将其作为独立判项单独列明,进一步反映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加强,具有示范意义。

 

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2:  

“平安”商标侵权纠纷案

张新河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引领平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有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的“平安”注册商标。被告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斥资6亿元冠名被告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2014年-2017年中超联赛,2015年3月9日原告认为被告一冠名的 “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侵犯其商标权,将被告一及被告二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停止冠名中超足球联赛并登报道歉。

经过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均认定冠名体育赛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广告形式,在体育赛事中冠名使用“平安”文字及标志并非商标性的使用,“中国平安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及赛场相关文字、标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2015年3月,中国平安因冠名中超联赛而被控商标侵权,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冠名体育赛事行为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同时也关系到作为中国足球顶级联赛的中超赛事的冠名行为的合法性,社会影响较大。2016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之后的类似冠名体育比赛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提供了重要借鉴。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3:

彪马欧洲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

刘孟斌、孟午君

 【基本案情】

本案是因“旅游购物”新型外贸模式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

广州海关查扣并认定了彪马欧洲公司一批带有“PUMA”、“豹图形”标识的运动服装属于侵犯“PUMA”、“豹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对出口单据上标记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被告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彪马欧洲公司随后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张被告销售出口标有“PUMA”、“豹图形”等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本案事实存在着有别于一般贸易出口的特点:涉案侵权商品是“旅游购物”贸易方式中的出口货物,这将可能对案件的定性和最终处理带来重要影响。我们向法院清晰地表达了“旅游购物”贸易模式及其对本案的影响,引起了法院的高度重视,开具了《调查令》委托代理律师向广州海关调查相关事实,并向广州市商务委发函征询意见。

最终,法院接受了被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认定本案侵权商品属于旅游购物出口的货物,且被告公司作为旅游购物企业,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并非生产、销售等直接侵权行为,仅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间接侵权”限定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及其余类似案件达成全面调解。

【典型意义】

1、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新颖性。

1)“旅游购物”贸易模式是否应当作为认定侵权时的考量因素。如果能够认定本案侵权商品是“旅游购物”贸易中的出口货物,那么就等于明确了,按照“旅游购物”出口业务流程,被告仅仅是作为出口代理企业,并没有实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销售行为”。

2)能否直接根据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告侵权。

3)商标侵权中的“间接侵权”。

2、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同类案件或同类业务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旅游购物作为一种新型外贸模式,自2006年率先在浙江义乌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逐渐在全国推行(2013年开始在广州试行)。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在本案中出具的复函中的表述,目前旅游购物已成为广州市在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后的第三大贸易方式。

3、被告代理律师发挥了较好的专业水平。

 

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4:

 

洪子敬诉罗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婧、杨志强

【基本案情】

原告洪子敬于2008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自动定位卷线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6月23日正式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810028183.2。

2011年初原告在市场上发现了大量鼠标产品所使用的卷线器涉嫌侵权,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的形式在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正佳店(以下简称“被告一”)处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随附的产品质保卡显示该产品的质保人为罗技(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同时根据被告二总公司网站显示被告二为该公司中国总部,被告二之行为亦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

同时,依据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所显示,罗技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亦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商,且与被告二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其生产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之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的侵害,应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宁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罗技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并作赔偿。

原审被告罗技(北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2016)粤民终1105号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本案基本上涵盖了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所有理由,同时被告针对原告涉案专利提起两次无效宣告,在诉讼中主张“禁止反悔原则”,在同类型案件中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

2、本案涉及多个被告,法院在认定不同侵权主体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上亦作了区分,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3、本案中法院关于“使用”与“生产”行为认定的评述给出了指导性裁判意见;

4、一审与二审法院关于侵权比对与认定的评述给出了同类型案件的指导性裁判意见;

5、被告在本案中同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两份对比文件,此外两次对原告本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法院结合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决定,依法认定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也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5: 

“4A国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

 磊、谢有林

【基本案情】

“4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为广告代理行业通用的国际标准标志。“4A”标志源于美国广告代理协会(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4A”协会以其严格的广告服务标准而知名。后世界各地都参照其标准,取其从事广告业、符合资格、有组织的核心规则,形成了地区性的4A广告公司。

涉案商标由第三人陈伟桐于2010年7月28日注册在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图样与“4A国际4A INTERNATIONAL及图”相同,占用了广告行业国际通用的行业标志。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综合性广告代理公司委员会委托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何榆于2013年10月8日对涉案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2014年10月30日,商标局作出撤Y000443号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第三人陈伟桐不服改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维持诉争商标,并提供了证据。2015年9月2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广告传播、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宣传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本案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第三人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存在明显的疑点。原告何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第三人存在明显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从严审查。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据此,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第一,采用商标撤销程序,解决了类似商标难以通过恶意抢注为由宣告无效的问题,依法依规地排除了个别经营者对广告行业资源的限制占用,对于行业自律组织维护行业资源提供了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案例。

第二,在质证过程中针对各个证据,通过权威渠道核对相关信息,从而有效的排除了可以证据,打击了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假造证据的行为,对于类似商标撤销案件的代理工作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典型案例6:

 完美芦荟胶商标侵权纠纷

徐维平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发现优乐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公司”)在其经营的可可团团购网站上以人民币9.8元/支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商标相同的标识。通过鉴别,上述商品属于侵权商品(以下称“侵权商品”)。随后,完美公司以优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优乐公司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优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优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第三方销售的,优乐公司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而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优乐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判令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完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完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团购网站经营者实施的组织团购行为哪些是属于销售行为,哪些是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以及该行为能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还明确团购网站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应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性质具体分析,参与商品销售行为一般视为商品销售者且不能以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广大权利人可以此案为先例,借鉴完美公司的做法,根据具体侵权现象将团购网站经营者诉至法院,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知识产权,为企业的品牌与权益维护建立起最坚强的后盾。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7:

 

 劲霸公司诉杨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

黎志军

【基本案情】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诉杨光明侵害商标权纠纷,劲霸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光明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起诉证据包括一份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江江海第005993号公证书,上载明劲霸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6月19日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到杨光明处购买侵权产品、并由公证员封存并交付劲霸公司的全过程。

因公证员的笔误,公证书附件《现场工作记录》上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早于涉案证物封条上的记载日期2014年6月25日。后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对笔误进行解释,并将《现场工作记录》的落款时间更正为2014年8月29日。涉案公证员亦出庭接受了询问。2015年7月2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证书、工作记录记载的事实与公证员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公证书及公证员的陈述无法客观真实反映取证过程,无法证实涉案公证物系由杨光明出售,因此其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劲霸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劲霸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劲霸公司不服,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粤民再382号终审裁决并予以确认:(1)公证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被认定无效,为有效的公证文书;(2)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事项的情况下,即使公证书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公证书的公证效力;(3)公证处有权对其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的瑕疵作出更正。

本案的终审结果,为广东省公证界一直以来争论不休的有瑕疵的公证书的效力问题盖棺定论,具有典型示范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并为日后同类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标准起到了参考指导作用。

 

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8:

 VMI荷兰公司与双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卫

【基本案情】

原告VMI荷兰公司就被告揭阳市双骏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其ZL01806616.X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省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决定作出后,原告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3590260元。

【典型意义】

1、行政调处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完美配合;

2、解决了机器设备等产品侵权比对的难点(添加必要的辅助设备是否妥当?);

3、非常典型地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万的赔偿请求,以及行政、诉讼程序的全部律师费用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59万元。

4、行政诉讼胜诉,维持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典型案例9:

 “例外EXCEPTION”版权VS商标权行政纠纷案

张翠婷

【基本案情】

广州市例外实业有限公司主营箱、包商品生产与销售,该公司于2002年4月在第18类腰包、皮质家具套、手提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例外EXCEPTION”商标,于2014年1月申请注册了“图一”商标,以上两商标均被核准注册。

 

                                                                             

 

2015年3月,毛某以其同年2月对“图二”标识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进行投诉。执法总队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对例外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例外公司对此不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河区法院认为,故驳回了例外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例外公司提起上诉,从涉案标识并是否成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等相关制度的适用关系,以及广州市版权协会出具《鉴定书》的效力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论证,最终得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

2016年10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处罚决定。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所争议的焦点问题,包括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版权案件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处理版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这些都是近年来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常常感到困惑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处理本案中,强调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具备的独创性要求,同时对于版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的分野也提出的司法意见。该院作为此类案件的二审终审法院,此判决对于规范企业行为和指导司法裁判实际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意义。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典型案例10:

“万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

  叶

【基本案情】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万和公司)系第3342442号“万和”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所有权人,该商标于2005-01-07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的“熨衣板、电动牙刷、食物保温容器、门窗玻璃清洁器、玻璃防雾布、车窗玻璃(半成品)”商品上。

第三人“曾辉琼”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诉争商标。

商标局作出撤三字【2015】第W009425号决定书,决定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广东万和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撤销复审。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6】第34552号撤销复审决定(下称第34552号决定),认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可证明其购买电动牙刷、多动能电热饭盒用于活动赠品,决定撤销诉争商标。

广东万和公司不服第34552号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第34552号决定;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56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1、明确“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以客观上能否发挥识别功能为根本判断标准,打破传统判断逻辑:“商标使用=商业性使用=营利性使用”,探寻判断商标有效使用的认定标准及适用条件。

2、代理律师在本案中说服法院“赠品也是商品,使用在赠品上的效力等同于使用在商品上的效力”。

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在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中认可代理律师观点的同时,指出一审补交的证据予以佐证,增强了法官的自由心证。

    4、引领类似案例的代理思路。本案法院明确赠品也是商品,在赠品上使用商标构成有效使用,结合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精神,应予以维持商标效力。

 


返 回
电话:020-87681972    020-87682405        传真:020-37656181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100-67号科林源创新大楼A座801室
邮编:510070      邮箱:gdippa@gdippa.com

Copyright © 2016 Guangdong Ip Protection Association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粤ICP备16006945号 2017300546518

powered by www.joinvalue.com